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郁生實業有限公司、蘇明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妤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 妤發支付命令,惟卷面未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相對人王嘉妤之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另提出蘇明生 提出正確名稱及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10日裁定命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6年3月15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