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郁生實業有限公司、蘇明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妤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
妤發支付命令,
惟卷面未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
代理人
姓名及相對人王嘉妤之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另提出蘇明生
提出正確名稱及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10日裁定命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於106年3月15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