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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0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珠 相 對 人債務人  葳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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