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藍健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藍丰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
藍健晏即金暉大飯店
藍立全
夏郁雯
藍琨景
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
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
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健晏、藍立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
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
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
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
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
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大飯
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
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六、債務人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飛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全潤股份有限公司、藍丰谷即金都大飯店、藍健晏即金暉
大飯店、藍立全、夏郁雯、藍琨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