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
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
準用
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餘地。準此
,債權人請求給付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簽發、票
號JA0000000 、面額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元支票(下稱
系爭支
票)之金額,由於系爭支票之
發票日尚未屆至,無從為付款
提示,該部分聲請於法不符,另此部分為將來給付請求,無
上開規定之適用,因之,
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
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