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1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   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   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此   ,債權人請求給付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簽發、票   號JA0000000 、面額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元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之金額,由於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無從為付款   提示,該部分聲請於法不符,另此部分為將來給付請求,無   上開規定之適用,因之,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