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仁湧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程隆開發有限公司、蔡耿鴻、姜義松、泓冠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
所載至轉列催收日止,陳明詳細催收日之數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