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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仁湧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隆開發有限公司、蔡耿鴻、姜義松、泓冠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所載至轉列催收日止,陳明詳細催收日之數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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