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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耿鴻       姜義松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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