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日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伍佰捌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