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樂倍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綱岷
代 理 人 侯宜秀
律師
即
債務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五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
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
DG0000000、DG0000000臺灣票據交換所
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
退票日期分別係民國106年3月1日及106年2月2日,即利息起
算日亦應自該日起算,是聲請人請求逾該
期日之利息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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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退票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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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50,000元│106年3月1日 │D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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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6,500元│106年2月2日 │D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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