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
代理人 原典之
代 理 人 林小燕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一、債務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
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捌仟肆佰
玖拾伍元捌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上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
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如否認
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