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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3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典之 代 理 人 林小燕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一、債務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萬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長   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捌仟肆佰   玖拾伍元捌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上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   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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