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杉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一、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
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 . ,
LTD . )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
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海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
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