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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6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杉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一、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   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OEC FREIGHT WORLDWIDE CO . ,   LTD . )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壹角貳   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海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萬伍仟玖佰參拾   肆元壹角貳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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