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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9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月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梅 相 對 人債務人  謝宗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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