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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9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吉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哲 相 對 人債務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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