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未依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17023號
執行命令履行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
106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