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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1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勤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稔宜 相 對 人債務人  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互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   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宇翔即互聯新創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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