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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2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祥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祥禾       聖諾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鋒       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晨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晨曦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垠兆 一、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聖諾威股份有限公   司、林柏鋒、好動文創國際有限公司、歐陽晨曦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源創國際整合股份   有限公司、陳垠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債務人亞士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祥禾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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