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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亞國際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ca Ferrara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因聲請書狀格式有所欠缺,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記載聲請狀上聲請 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居所,聲請人雖具狀陳報 ,仍未陳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 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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