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歐亞國際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uca Ferrara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加坡商舒比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
惟因聲請書狀格式有所欠缺,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記載
聲請狀上聲請
人及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聲請人雖具狀陳報
,仍未陳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
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