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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6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品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麗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64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PX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7,75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P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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