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邱柏榕
王承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一、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
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
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
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