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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9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相 對 人債務人  邱柏榕       王承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運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琴 一、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   柒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   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伍仟肆佰   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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