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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5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債務人  棟樑教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853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46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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