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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儀 代 理 人 李佳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雨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簡雨新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簡雨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 106 年6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6 年6 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 法認定相對人住所設於本院轄區,因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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