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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勇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佳康電子有限公司、丁一嚴、張佳讓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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