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勇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佳康電子有限公司、丁一嚴、張佳讓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