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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3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雯 相 對 人債務人  意念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貳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意念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利息部分   ,因聲請人未明確陳明利息計算期間,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利息起算日,該   裁定於106 年6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郵政回執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之,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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