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秀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意念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一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貳元,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意念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利息部分
,因聲請人未明確陳明利息計算期間,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利息起算日,該
裁定於106 年6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郵政回執在卷
可稽
,
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之,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