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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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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3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債權,當事人未約定給付期限,   聲請人所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所載函到七日內給付,債務人   於民國106年5月26日由管理委員會簽收,有存證信函及回執   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債務人應自民國106年6月2日起始   負遲延責任,聲請人請求自各活動舉辦翌日起算之利息,與   此相左部分,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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