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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4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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