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