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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王富珍是否為聲請人?陳宜修是否為債務人?如王富珍   、陳宜修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兩人應列為「法定代   理人」。 二、陳明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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