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富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王富珍是否為聲請人?陳宜修是否為
債務人?如王富珍
、陳宜修僅為公司之代表人,
聲請狀上兩人應列為「
法定代
理人」。
二、陳明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