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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6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錨 相 對 人債務人  亞歷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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