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煥錨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亞歷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