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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經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 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 10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六張支票已分別載明受款人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並經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支票影本各六紙在卷足憑,依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 之支票,縱有第三人取得該支票,亦不能主張票據權利,依 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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