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京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崇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中
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