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右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聲請狀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