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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全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相 對 人 嘉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瓊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 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亦有 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實現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106年度全字第347號)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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