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志能
代 理 人 廖于清
律師
相 對 人 嘉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瓊嫚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
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亦有
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禁止聲請人實現票款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
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106年度全字第347號)後
,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函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