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婷伃
相 對 人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廣
告費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司裁全
字第21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
753號
強制執行,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06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443
號審理中,
業據相對人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支
付命令、
聲明異議狀、本院台北簡易庭調解通知書等件影本
為證,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