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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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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全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威可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婷伃 相 對 人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廣 告費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司裁全 字第21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 753號強制執行,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6號),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06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443 號審理中,業據相對人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本院台北簡易庭調解通知書等件影本 為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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