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俞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6號)後,
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
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
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
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