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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全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全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集雅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乾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6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 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 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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