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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秋玲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 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 年度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15,5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裁定於106 年3 月27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 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7 月14日所提出更正後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未逾半數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未能 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月為 1 期,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8, 200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590,40 0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57.79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於萊芙國際有限公司擔任船務之工作,每月 平均收入約34,800元,並且年終獎金每年平均為9,048 元【101 年:0.25個月;102 年度:0.15個月;103 年 度:0.5 個月;104 年度:0.15個月;105 年度:0.25 個月】等情,有103 年度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3 年度及104 年度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萊芙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明細) 等資料附於本案卷、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卷、 本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79 號卷內供參。另據債 務人自陳:「(目前)在萊芙國際有限公司任職,擔任 船務的工作,薪資為34,800元,這是沒有扣除勞健保的 收入。因為我是今年一月才去的,所以我不清楚年終獎 金、獎金、加班費會如何計算,我會再向公司詢問年終 獎金如何發給後,再具狀陳報給鈞院。」有本院106 年 6 月16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6 年7 月14日陳報(二 ) 狀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 的收入。另據債務人自陳:「我名下沒有不動產、動產 ,但有一張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保 單價值126,783 元。另有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零股60股,依據105 年11月8 日收盤價29.25 元計 算,共為1,755 元。」有本院106 年6 月16日調查筆錄 、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債務人104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2日出具之保單投保證明 (保單價值記載126,783 元)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為15,544元,惟該標 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個 人生活費8,560 元【包括個人膳食費7,000 元、個人交 通費660 元、電話費900 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 人提出之台灣之星電信費繳款通知、悠遊卡歷史交易明 細(106 年6 月12日起至106 年7 月7 日止)等件為證 ;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 務人個人支出已低於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15,544元,且審酌其支出金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而應屬合理,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 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又有 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1,221 元【勞保費731 元、健保費 490 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萊芙國際有限公司之 薪資單,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 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年子女林○庭、林○洳 之扶養費18,500元【林○庭7,438 元、林○洳11,062元 】部份,據本院問:「目前扶養人數為何?有無其他扶 養義務人?」債務人答:「二名未成年子女林○庭、林 ○洳。其他扶養義務人為我配偶林○宏。林○庭現在是 國中二年級,林○洳是小學五年級,其中林○洳患有高 功能自閉症及發展遲緩,所以他每月的扶養費會比較高 ,主要是因為看診及其他一些生活支出。」「我現在住 的房子是我婆婆向國產局承租的,住址為臺北市○○區 ○○街○巷○號,每月租金8,400 元左右,我更生方案 沒有列租金是因為我配偶會給我婆婆每月14,000元,這 14,000元包含租金及婆婆的扶養費。我和我配偶及二名 未成年子女及我婆婆同住。」本院問:「配偶林○宏目 前從事何工作?每月薪資為何?」債務人答:「他從事 紡織布商的工務,每月薪資33,600元。」有本院106 年 6 月16日調查筆錄、未成年子女林○庭、林○洳及配偶 林○宏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未成年子女林○庭、 林○洳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林○宏103 至105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林○洳之永誠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發 展遲緩)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 (自閉特質)暨相關醫療復健費用收據、林○庭之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門診資料、林○庭、林○洳之學 費費用收據及安親費用收據等附卷可參。考量債務人配 偶林○宏薪資與債務人相當,惟就使用房屋之費用係由 配偶林○宏負擔,則就林○洳之扶養費由債務人負擔2/ 3 【林○洳因有復健醫療之額外支出,故扶養費列計16 ,584元,債務人負擔2/3 為11,062元;林○庭之扶養費 14,875元則由債務人負擔1/2 為7,438 元】應屬合理。 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 其就維持其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及教育 費,故債務人列計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 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包含年終 獎金】收入約35,554元,加計保單及股份價值每月約1, 785 元【計算式:128,538 元÷72=1,785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共計37,339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28,281元後之餘額,已提出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 務,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清償總金額590,400 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 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 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8,2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乙○( │ │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 │ 之作業。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021,625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90,4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7.79%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乙○(台灣)商業銀行│ 569,149 │55.71%│ 4,5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62,375 │ 6.11%│ 50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23,312 │ 2.28%│ 18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甲○(台灣)商業銀行│ 58,779 │ 5.75%│ 47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89,834 │ 8.79%│ 72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18,176 │21.36%│ 1,75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1,021,625 │ 100%│ 8,20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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