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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芬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 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 年度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5,5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1 號裁定於106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 年10月23日所提出更正 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7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逾半數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 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 個月 為1 期,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 8,210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591, 120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17.44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擔任門市之工 作,每月約有收入約25,000元【已包含各項津貼】等情 ,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 年度及104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 4 年度及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105 年8 月至106 年4 月之薪資 發放單(薪資明細)、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106 年5 月17日函【內容為薪資所得明細】等資料附於本案卷、 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21 號卷及本院106 年度北司 消債調字第44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 在)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擔任門市工作,每月薪資25 ,000元,包含伙食津貼、交通津貼、至於全勤獎金600 元不一定有,勞退提撥1,261 元是存到勞退專戶,除薪 資之外已無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 此有本院106 年9 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 收入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且債務人名下亦無任 何不動產、動產等其他財產,亦無其他有效保單。此亦 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 調閱債務人104 及105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 106 年9 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5,544元,雖該 標準並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 計個人生活費14,000元【包括膳食費7,500 元、交通費 900 元、使用房屋貼補費2,500 元、水電瓦斯費共1,10 0 元、個人日用品及雜支費2,000 元】,核其所列支出 ,有第三人即房屋所有權人黃銘○提出之切結書【包含 使用房屋貼補2,500 元、水費150 元、電費800 元、瓦 斯費150 元】為證;而就使用房屋貼補部分,亦據債務 人自陳:「沒有租屋,住在我弟弟黃銘○的房子即臺北 市○○區○○○路○ ○○號○樓,只有我與我母親林月 ○同住。」有本院106 年9 月25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本院衡以債務人現住弟弟家,為弟弟分擔房屋之水、電 、瓦斯及使用房屋等費用核符社會常情。又雖債務人未 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就其個人生 活費支出已低於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5,544元,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 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又有關每 月列計勞健保費737 元【勞保費441 元、健保費296 元 】,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凱樂烘培食品有限公司105 年8 月至106 年4 月之薪資發放單(薪資明細),且屬 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綜 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收入約25,000元,第1-72 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737元後之餘額已提出五分之 四用以清償債務,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 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 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 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 清償能事,始能提出還款總金額591,120 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 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 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8,21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 │ │ 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5、6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 │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 │ 款項之作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4、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388,805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91,12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7.44%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 663,199 │19.57%│ 1,60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778,950 │22.99%│ 1,88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464,289 │ 13.7%│ 1,1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69,208 │ 2.04%│ 168 │ │ │ │ │ │ │ ├──┼─────────┼─────────┼───┼───────────┤ │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856,137 │25.26%│ 2,07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212,288 │ 6.26%│ 514 │ │ │限公司 │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337,611 │ 9.96%│ 8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7,123 │ 0.21%│ 17 │ │ │保險署 │ │ │ │ ├──┴─────────┼─────────┼───┼───────────┤ │ 合 計 │ 3,388,805 │ 100%│ 8,21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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