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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茂昌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法扶律師) 代 理 人 周楷翔 相 對 人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曹于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茂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本院民國(下同)106年8月14 調查筆錄、債務人當庭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調 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中: (1)就附表編號1、2、3、4、6、7、9之各金融機構存款,以及 編號12之南山人壽(無有效保單)為新臺幣(下同)0元或僅有 幾百元,數額微少,皆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 團之財產。 (2)就編號8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 0000),於清算時雖有16,005元,此係債務人之薪資帳戶 ,審酌債務人之收入與支出及生活狀況,依據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99條之規定,將該帳戶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3)就編號5之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0,627元、編號10之香港渣打銀行存款港幣1,000元,由債務 人將帳戶內之現金提出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4)就編號11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00000000000 0),本院已函詢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 約金金額為20,489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為分配。 (5)就編號13之中國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Z000000000 0), 雖目前要保人為林政銘,惟債務人變更要保人係在104年6月 19日,即裁定開始清算兩年內為變更,本院已函詢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為313,659元,經開 庭確認,債務人同意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金。 (6)就編號16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 因朋友急用已售出,售價110,000元已保留,並將該筆金額 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7)就編號14、15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雙 人型納骨塔位),目前預售中,尚未完工,惟經開庭詢問債 務人表示預售時就可以買賣(債務人目前係殯葬業業務), 債務人於賣出後提出買賣之價金50萬元到院分配。 (8)就編號17之展雲.蓬萊「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即買賣新 北市○○區○○○段○○○○段00號內:櫻花緣內墓地面積 1平方公尺之土地),並信託登記於陳世英律師名下,簽約 價格係118,000元(契約第11條亦載明每一單位即一平方公 尺為118,000元),經開庭詢問債務人表示願與公司洽談贖 回事宜,贖回後將該118,000元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是上開財產經本院於107年4月3日命債務人繳款,債務人於 107年4月23日提出等值現金1,068,640元到院。後於107年5 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 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 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 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林茂昌之資產表: ~t42; ┌──┬──────────┬──┬───────┬───────────────┐ │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價值(新臺幣) │ 備註 │ │ │ │ │ │ │ ├──┼──────────┼──┼───────┼───────────────┤ │ 1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0元 │ │ │ │證券存款 │ │ │ │ │ │(00000000000)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 │ 309元 │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3 │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 │ 0元 │ │ │ │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 0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5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 2,627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6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 874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7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 148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 │ │ │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 │ 16,005元 │薪資帳戶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 │ 0元 │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10 │渣打銀行(香港)存款│ │ 1,000元 │此金額為港幣,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 │ │ │ │新台幣 │ │ │ │ │ │ │ ├──┼──────────┼──┼───────┼───────────────┤ │11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1張 │ 20,489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12 │南山人壽保單 │ │ 0元 │無有效保單 │ │ │ │ │ │ │ │ │ │ │ │ │ ├──┼──────────┼──┼───────┼───────────────┤ │13 │中國人壽保單 │1張 │ 313,659元 │債務人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 │ │(Z0000000000) │ │ │金 │ │ │ │ │ │ │ │ │ │ │ │ │ ├──┼──────────┼──┼───────┼───────────────┤ │14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25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 │ │ │ │ │型納骨塔位) │ │ │ │ ├──┼──────────┼──┼───────┼───────────────┤ │15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25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 │ │ │ │ │型納骨塔位) │ │ │ │ ├──┼──────────┼──┼───────┼───────────────┤ │16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11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 │ │ │ │ │) │ │ │ │ ├──┼──────────┼──┼───────┼───────────────┤ │17 │展雲.蓬萊「積福百分 │1個 │ 118,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百」專案契約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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