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茂昌
代 理 人 顏瑞成
律師(法扶律師)
代 理 人 周楷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曹于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自債權表公告之
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茂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書一份附卷
可稽。再查,據本院民國(下同)106年8月14
調查筆錄、債務人當庭提出之民事
陳報狀及本院
依職權查調
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中:
(1)就附表編號1、2、3、4、6、7、9之各金融機構存款,以及
編號12之南山人壽(無有效保單)為新臺幣(下同)0元或僅有
幾百元,數額微少,皆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
團之財產。
(2)就編號8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
0000),於清算時雖有16,005元,
惟此係債務人之薪資帳戶
,審酌債務人之收入與支出及生活狀況,
爰依據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99條之規定,將該帳戶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3)就編號5之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
0,627元、編號10之香港渣打銀行存款港幣1,000元,由債務
人將帳戶內之現金提出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4)就編號11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00000000000
0),本院已函詢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
約金金額為20,489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為分配。
(5)就編號13之中國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Z000000000 0),
雖目前
要保人為林政銘,惟債務人變更要保人係在104年6月
19日,即裁定開始清算兩年內為變更,本院已函詢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為313,659元,經
開
庭確認,債務人同意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金。
(6)就編號16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
因朋友急用已售出,售價110,000元已保留,並將該筆金額
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7)就編號14、15之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雙
人型納骨塔位),目前預售中,尚未完工,惟經開庭詢問債
務人表示預售時就可以買賣(債務人目前係殯葬業業務),
債務人於賣出後提出買賣之價金50萬元到院分配。
(8)就編號17之展雲.蓬萊「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即買賣新
北市○○區○○○段○○○○段00號內:櫻花緣內墓地面積
1平方公尺之土地),並信託登記於陳世英律師名下,簽約
價格係118,000元(契約第11條亦載明每一單位即一平方公
尺為118,000元),經開庭詢問債務人表示願與公司洽談贖
回事宜,贖回後將該118,000元解繳到院後為分配。
是
上開財產經本院於107年4月3日命債務人繳款,債務人於
107年4月23日提出等值現金1,068,640元到院。後於107年5
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
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
未於
期間內提出
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
書、發款通知函各
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林茂昌之資產表: ~t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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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價值(新臺幣) │ 備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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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0元 │ │
│ │證券存款 │ │ │ │
│ │(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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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 │ 309元 │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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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作金庫銀行大稻埕分│ │ 0元 │ │
│ │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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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元大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 0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5 │華泰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 2,627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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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 874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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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 148元 │ │
│ │存款 │ │ │ │
│ │(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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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農安│ │ 16,005元 │薪資帳戶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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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 │ 0元 │ │
│ │分行存款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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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渣打銀行(香港)存款│ │ 1,000元 │此金額為港幣,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 │ │ │ │新台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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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1張 │ 20,489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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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南山人壽保單 │ │ 0元 │無有效保單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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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國人壽保單 │1張 │ 313,659元 │債務人就該筆保單價值提出等值現│
│ │(Z0000000000) │ │ │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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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25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 │ │ │
│ │型納骨塔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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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25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雙人│ │ │ │
│ │型納骨塔位) │ │ │ │
├──┼──────────┼──┼───────┼───────────────┤
│16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1個 │ 110,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位永久使用權狀(牌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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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展雲.蓬萊「積福百分 │1個 │ 118,000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
│ │百」專案契約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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