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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文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合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0股、福 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股、股利新臺幣(下同)1萬500 0元,此外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泰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合 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等查詢結 果表在卷足憑。債務人前開股票經本院於107年7月12日公開 拍賣,其中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以每股35元、總價 17萬5000元拍定,合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0股未拍定 。上開股票拍賣所得及股利1萬4970元(扣除匯款手續費30元 )合計18萬997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 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 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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