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文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恩賜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合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0股、福
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股、股利新臺幣(下同)1萬500
0元,此外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泰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合
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等查詢結
果表在卷
足憑。債務人前開股票經本院於107年7月12日公開
拍賣,其中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以每股35元、總價
17萬5000元拍定,合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20股未拍定
。
上開股票拍賣所得及股利1萬4970元(扣除匯款手續費30元
)合計18萬997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
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
期間內提出
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
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
,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