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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宗桂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登記)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關 係 人 陳燕發       陳燕福       陳燕銘       蔡政書 關 係 人 晟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榮 關 係 人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關 係 人 即債務 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007及008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表編號007及008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7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 三 │364-2 │ │39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008 │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 三 │365 │ │33 │1分之1 │信託財產。委託人:昇茂建設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權利範圍300分之174,│ │ │ │ │ │ │ │ │ │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 │ │ │ │ │ │ │ │ │ │300分之1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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