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佰森
相 對 人 黃仁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
德公司,相對人為其負責人)對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
在案。
嗣聲請人對好德公司有債權1,443萬8,998元,而好德
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