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唐建中
相 對 人 張淯
關 係 人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建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
擔保其與關係人即
債務人東科
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
同)103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23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第三人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
嗣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及抵
押權於106年6月2日讓與
聲請人唐建中,並經登記在案。又
債務人於103年間邀同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第三人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1200萬元,並以總價款9,277,500元分期付
款買受數位沖印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業已確定,
結算至106年5月4日止,債權總金額共計18,051,500元及利
息、
違約金,聲請人代為全額清償後受讓本件債權,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及債權額確定證明書、
買賣契約書、借貸契約
書、
存證信函、
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6月15日
(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相對人
迄未為陳述,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