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皇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政豪
相 對 人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嘉興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
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
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發文日期
)通知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年7月
21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