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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張軍暐 相 對 人 真光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秋 關 係 人 陳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陳來春於民國(下同) 101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於 101年10月23日所負包含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2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債權人周邦本,並經登記在案 。債務人陳來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予相對人真光 世界有限公司,並於104年2月11日完成移轉登記。又債務人 陳來春於101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周邦本借款2000萬元,約 定103年8月31日清償。債務人陳來春屆期未還,嗣抵押權 人周邦本於105年9月1日將本件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表、本票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係 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系爭 不動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院於106年6月30 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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