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唐瑞玉 關 係 人 創富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炫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103年4月 14日、104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伊與關係人創富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創富公司)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 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200萬元及186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創 富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3年7月24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借款,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創富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銀行 帳務資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