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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雯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 ○○路○○號2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 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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