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雯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
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
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
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
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
○○路○○號2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
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