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淵泉
相 對 人 曾永禎
關 係 人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昱華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向
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張智勝、
劉昱華、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一坤通運有限公司一切
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一山遊覽車
客運有限公司、劉昱華、張智勝於102年8月14日共同簽發面
額10,394,928元之
本票,約定102年9月14日清償。
詎債務人
尚欠本金8,879,00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
迄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及相對
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張智勝前
於103年6月2日死亡,其餘債務人及相對人迄未為陳述,
是
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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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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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869.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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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號:1603│建物門牌○○○區○○○路○段○○○號7樓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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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坐落地號:景美段五小段3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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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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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7層 │ 層次面積:26.95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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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陽台 面積3.62平方公尺 │
│ 雨遮 0.81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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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景美段五小段1666建號**1534.5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
│ 景美段五小段1667建號**784.7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 │
│ 景美段五小段1668建號**2214.5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
├───────────────────────────┤
│權利範圍: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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