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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拍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 對 人 曾永禎 關 係 人 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昱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張智勝、 劉昱華、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一坤通運有限公司一切 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一山遊覽車 客運有限公司、劉昱華、張智勝於102年8月14日共同簽發面 額10,394,928元之本票,約定102年9月14日清償。債務人 尚欠本金8,879,00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及相對 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張智勝前 於103年6月2日死亡,其餘債務人及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 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 │面積:869.00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 └─────────────┴─────────────┘ ┌─────┬─────────────────────┐ │建號:1603│建物門牌○○○區○○○路○段○○○號7樓之9 │ ├─────┴─────────────────────┤ │建物坐落地號:景美段五小段32地號 │ ├────────┬────────────┬─────┤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12層│ ├─────┬──┴────────────┴─────┤ │層次:7層 │ 層次面積:26.95平方公尺 │ ├─────┴─────────────────────┤ │附屬建物:陽台 面積3.62平方公尺 │ │ 雨遮 0.81平方公尺 │ ├───────────────────────────┤ │共有部分:景美段五小段1666建號**1534.5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 │ 景美段五小段1667建號**784.7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 │ │ 景美段五小段1668建號**2214.5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 │ ├───────────────────────────┤ │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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