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李正中
關 係 人 聚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104年4月23日、104
年7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關係
人對
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清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
幣(下同)3,360萬元、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04年4月22日、105年6月14日各向聲請
人借款300萬元、2,500萬元,另擔任關係人之連帶
保證人於
106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
詎上開債務因自106年
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共計31,321,076元及利
息、
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借款契約書
暨約定書、授
信合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動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帳
務明細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
並於106年12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
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
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