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191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昌立、李娟、王
而昌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鍵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昌
立、李娟、王而昌發本票裁定,
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28日狀
陳報,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
可稽,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