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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2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771號 聲 請 人 富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票票號NO745351之到期日更正未蓋章,宜視為未載到期   日,請陳明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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