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771號
聲 請 人 富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理智
相 對 人 蔡明慧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277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到
期日│提示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 │ 50,000元 │106年2月1日 │未載 │106年2月1日 │TH NO 745351│
├──┤ ├─────┼──────┴───┼──────┼──────┤
│002 │ │ 50,000元 │ 106年2月8日 │ │TH NO 745352│
├──┤ ├─────┼──────────┤ ├──────┤
│003 │106年1月19日│ 50,000元 │ 106年2月15日 │ │TH NO 745353│
├──┤ ├─────┼──────────┤ ├──────┤
│004 │ │ 50,000元 │ 106年2月22日 │空 白 │TH NO 745354│
├──┤ ├─────┼──────────┤ ├──────┤
│005 │ │ 50,000元 │ 106年3月1日 │ │TH NO 745355│
├──┤ ├─────┼──────────┤ ├──────┤
│006 │ │250,000元 │ 106年1月21日 │ │TH NO 745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