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218號
聲 請 人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資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趙佩利、柄澤征夫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趙佩利、柄澤征夫簽
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 元,到
期日民國102
年4 月30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
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
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