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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8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8218號 聲 請 人 馬思特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資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佩利、柄澤征夫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趙佩利、柄澤征夫簽 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 元,到期日民國102 年4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 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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