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182號
聲 請 人 曾金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雲獅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對
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雲獅國際有限公司簽
發之本票3 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3,000,000 元、新臺
幣2,400,000 元、新臺幣53,400,000元,到
期日未載,並
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
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
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
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